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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条例草案规定拒不召回最低罚千万
相关专题: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12-10-13
新车导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至此,10年前就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的条例,终于有望在近期付诸实施。   据悉,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若按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0%罚款的最高额度,即便是对于均价10万元的自主品牌乘用车,按照同一批次1000辆的保守估计数,企业也将面临“千万级罚金”,从而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或召回后拒不消除缺陷的企业,将产生巨大震慑作用。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表示,预计未来在华销售的进口车、合资车和自主车将在召回频次、召回批次、单批次召回量等方面大幅增加。   根据今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相对于自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此外,相对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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