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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责任由经销商承担 或遇退货难题
相关专题:八卦花边 发布时间:2013-03-12
新车导购: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汽车三包”)已于1月15日正式出台,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汽车三包”)已于1月15日正式出台,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汽车三包影响的无疑是汽车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而其中以汽车经销商首当其冲。日前庞大集团董事长庞庆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具体细则还未出台之前,经销商的压力要大于厂商,“因为目前国内汽车厂、商之间的话语权不平等,在执行环节出问题,经销商很容易受‘夹板气’。”

经销商遭遇“两面夹击”

据“汽车三包”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修理倒还好说,一旦涉及退换问题,消费者、厂商及经销商三方共同认定问题,很有可能出现经销商赔偿了消费者,但厂商防粘那边却不认,这样的话经销商可就惨了。”庞庆华坦言。

在“汽车三包”规定中,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最后,如果符合更换条件,但销售者没有同品牌、同型号或配置不低于原车的汽车,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规定还指出,有四种情形适用于退换货条款: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 不能正常使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

而据了解,有关这些部件质量问题的标准还在征求意见中,不过有一位亚市经销商对《证券日报》记者坦言,即使有标准,该如何认定?是汽车真有质量问题,还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这些都是问题,如果“扯皮”,经销商很难摆脱在厂家和消费者之间跑腿的命运。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此前告诉记者,在美国的《柠檬法》中将责任直接作用于汽车制造商,避免了相互“扯皮”,但由于中国的“汽车三包”征求意见时充分考虑了生产企业的意见,但如果厂、商在三包期间产生的费用产生的纠纷,依据目前《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经销商往往不愿得罪厂家,这样对资金链压力越来越大的汽车经销商不利。

汽车厂商已做准备

反观厂家,对“汽车三包”倒是相当欢迎。在记者采访的如长城汽车、比亚迪、吉利汽车及诸多合资企业中,都表示,其实企业本身早就针对“汽车三包”进行了相关准备,只是在业务流程或者内部结构方面还要根据新规细则进行重新梳理。

而以美国一年10万辆的“三包”退换经验,及市场体量来讲,中国将会略高,诸多主流厂家认为这不会影响厂家成本,何况修好以后同样还能当作二手车再流通,但国内汽车专家张志勇表示,从企业成本上讲,销量小的厂家将较之大厂家更有提升。

此外,“汽车三包”提出的最高3万元的违规处罚也被指过轻。按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而违反本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现在主流车企业年销都在十万辆以上,车辆均价也在十万元左右,这点处罚对企业根本构不成震慑力。”张志勇指出违规成本低或许导致部分企业重视度不足。

而反观目前已执行的汽车召回,其规定,如企业存在“瞒报”、“拒不召回”等行为,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业内认为,以10%的最高处罚力度,企业负担成本最高可达上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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